来源:通知公告 时间:2018年05月16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项目、平台)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经商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要求,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第二批示范遴选包括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四个类别。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条件
(1)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基本条件”(见附件)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该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申报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平台可以面向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面向区域提供综合服务,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两年。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工业技术、人才、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二)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直辖市市辖区、副省级城市、地级市。
2.政府部门在推动服务型制造方面工作力度大、政策举措实、支撑体系健全,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示范经验。
3.城市内重点制造业企业通过发展服务型制造实现提质增效,并对其他企业产生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制造业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成长迅速,生产性服务业在GDP的占比持续提升。
三、申报材料
(一)所在地区经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的推荐申报文件;
(二)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见附件);
(三)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见附件);
四、申报程序
各地区、工业园区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推荐。申报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区经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省经信委,申报示范城市的由本级经信部门组织,报请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后报送省经信委。我委将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我省推荐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和示范城市”名单上报工信部。
请各地区经信委(局)、工业园区高度重视,认真审核把关,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各类申报书和随附材料纸质件(一式3份)及电子版上报我委。相关附件的电子版可从省经信委网站(www.qhec.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联系人:田斌,联系电话:0971-613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