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近日,我市出台《西宁市党政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但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无先例遵循,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控制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或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在亲商助企、城市治理、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办法》同时规定,容错纠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办法》明确,容错纠错认定机关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容错认定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结果备案的程序进行。经确定予以容错纠错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