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委,西宁市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党组、党委:
省委组织部拟定的<青海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1998年6月4日
青海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下同)党的工作,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是党的领导在企业得以实现的基础,是团结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协调企业各个组织,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改革和的发展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是:(1)有一个坚决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公正,开拓进取,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考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3)有一个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要求,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4)有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企业党建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坚持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企业党组织应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根据党章规定以及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置。
第七条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企业,应建立党支部;党员在50名以上的,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可建立党委。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要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
第八条 不足7名党员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在7名以上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党总支和党委一般设委员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少数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一般为15-21名,常委为5-7名。
第九条 企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2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经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党组织组建初期,如选举条件尚不成熟,党组织领导成员可先由上级党委指派,待条件成熟后,再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的组建、改建要同企业筹办、改组同步进行,国有企业党组织,由地方党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组建;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由控股企业党组织负责组建;法人相互参股的企业党组织,由参股份额大的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组建;跨地区的企业党组织,由出资份额大的国有企业党组织与所在地党组织协商共同组建;外省、市控股企业党组织,由本省参股份额大的企业党组织同控股企业党组织共同组建。
第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要从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和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未进行改制的企业党组织,原则上由所在地方党委或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党组织,一般由公司主要出资单位的党组织领导;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党组织,一般由控股公司(团公司)党组织领导;跨地区设立的子公司党组织,可由控股公司党委领导。也可实行属地领导,由控股公司党组织与子公司所在地党组织协商解决;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厂长(经理)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章 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途径和方法
第十三条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种组织行为,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目的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正确贯彻执行,支持和帮助厂长(经理)、董事会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避免和减少失误。
第十四条 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主要是: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策范围,一般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和方法:(1).党政主要领导商量确定决策议题;(2)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3)在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上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4)重大问题决策后,党组织,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
厂长(经理)、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听取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向党委通报。当党组织发现重大问题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如绳不到纠正,党组织要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厂长(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制度;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厂长(经理)办公会、厂务会制度。
第五章 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是:(1)建设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上强,团结协调的领导班子,尤其是配好厂长(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2)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驾驭企业走向市场、竞争取胜的能力;( 3.)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比较规范的领导班子工作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权责分明,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运行机制; (4)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的配备,必须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主要成员应具备合格的党务工作能力和经济工作能力。实行工厂制的大型、特大型企业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原则上分设;中小型企业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可根据企业实际和本人条件,宜分则分,宜兼则兼,不搞“一刀切”。党组织书记和厂长由一人担任的,要配专职副书记。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同时配备专职副书记;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开配备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增强党性观念,摆正组织和个人的关系,以普通一员的身份参加党内生活,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必须模范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领导干部廉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刻苦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搞好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领导班子建设的主要制度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和民主科学决策制度、企业领导班子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洁自律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大员进行监督和评议制度、向职代会报告招待费用制度和直系亲属工作安排回避制度、企业年度审计和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领导人员收入申报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用、考核、奖惩、监督、培训、交流等制度。
第六章企业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2)推荐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厂长(经理)或董事会推荐和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养、考核、监督;(4)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严格遵循和完善干部工作秩序:
党内中层干部,由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中层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组织推荐, 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党政联合会议集体决定后,由厂长(经理)依法任免(聘任或解聘)
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人员,由党组织提名或群众推荐,组织部门考察,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原则同意后,征求上一级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意见,按照各自的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并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章 党组织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配备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大型企业党委,一般设立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也可以设一个机构,内部分工。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由党组织提出方案,并征求行政领导意见,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后,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是党在企业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大中型企业纪委一般设专门办事机构,不设专门办事机构的小型企业设专职纪检员。企业纪检工作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企业党组织.应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企业的厂长(经理)要积极支持纪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1%比例掌握(不含公会、共青团、人武干部)。对党务工作者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他们的待遇和奖惩应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视同仁。企业党务工作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换岗交流,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在企业管理费中提取,由党组织掌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经费不足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追加。
第八章 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建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任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和奖惩。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工作制度,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作风,提高党委抓大事的本领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载体,丰富企业党组织的活动内容,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实效。
第三十条 党组织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委工作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和党支部目标管理制度、党员轮训制度等,以制度保证职责的有效履行。
第三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模范作用。党组织的活动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注意把传统做法与新的探索结合起来,把相对集中于小型分散结合起来,把脱产与业余结合起来,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丰富组织活动。倡导党员学技术、学业务、学管理,成为本岗位的行家里手,扎扎实实地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目标管理、民主评议党员、创先争优等活动。
第九章 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重视吸收生产一线的工人、科技人员和青年入党。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的决议,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充分发挥企业党校在党员学习和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观念,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好义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离退休和下岗人员中的党员以及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防止放任自流。及时清除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组织的纯洁。
第三十六条 下岗党员和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因故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应出具党员证明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当地的党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不固定、时间较长的党员,应每季度向党组织做一次思想汇报,并缴纳党费。
第十章 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是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企业党组织必须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紧密联系改革和生产经营实际,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是:根据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经营管理人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和发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动员职工完成各项任务,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并协调工会、共青团、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特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职工群众。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教育职工弘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为国家富强、企业兴旺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十九条 在职工中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教育,帮助职工树立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突出抓好“用科学理论教育职工,用企业精神凝聚职工,用职业道德规范职工,用健康文化陶业职工”四项基本任务的落实。积极倡导和弘扬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时代精神,坚决批评和反对各种错误思想,使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鲜明的思想性、实践性和针对性。
第四十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确立与整个社会的正确价值导向相符合的企业价值目标,培养富有时代性和鲜明个性的企业精神,塑造良好的职工形象和企业形象。
第四十一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重要责任,要根据企业党组织的总体规划和企业发展目标,把此项工作列入到自己的任期目标。行政部门和管理人员也有责任做好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目标明确、权责分明、关系协调、渠道畅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职政工人员为骨干、静音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局面。
第十一章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国有企业
第四十二条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从党和国家的性质以及工人阶级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必须调动包括工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十三条 认真贯彻《工会法》、《劳动法》,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心困难企业的职工生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上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保证职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建立、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职工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四十四条 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定期听取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及时讨论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群众组织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协调好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支持、帮助群众组织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由各级地方党委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