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确保全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践行“四个转变”,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1120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32万吨、0.981万吨、14.17万吨、11.08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减排1.1%、1.4%、6%和6%。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以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核心,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大产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力度,提升产业层次,引领生产方式向绿色、柔性、智能、精细转变,形成生态文明引领、资源高效利用、产业相互融合的循环型工业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资源精深加工和智能制造为方向,加快推进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特色轻工、建材5个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产品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融合,实现传统产业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发展。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四)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以抢占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为目标,滚动实施“百项创新攻坚工程”和“百项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发展壮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5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构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千亿元锂电、光伏光热、新材料产业集群,使新兴产业成为带动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加快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产品与装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服务的节能环保产业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快节能装备制造与节能服务深度融合,培育拓展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应用两个新业态。到2020年,特色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5%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5%以上。(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五)推动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积极发展水电,大力发展太阳能发电,持续推进风电建设,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生产比重。鼓励已投运发电企业进行节能升级改造,鼓励新建设项目采用超临界或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提高煤电节能水平。统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低碳环保多能互补的气、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在偏远地区利用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电能替代,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重点在居民采暖、生产制造、交通运输、电力供应和消费领域推进电能替代。加大农网升级改造力度,特别是加强玉树、果洛、黄南地区输配电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农牧区供电能力。同时,重点在环境保护核心区域,例如三江源、环青海湖、祁连山等地区开展清洁电能取暖工作,因地制宜在农牧区大力推广电热炕普及工作。到2020年,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为30.5%,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至38%,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1%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达16.3%。(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贯彻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定期开展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加强工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有色、建材、化工、石化、钢铁等行业能源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手段,提升工业生产效率,降低能耗。落实《青海省工业企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在火电、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纯碱、甲醇等高耗能行业,遴选能效“领跑者”,定期发布“领跑者”名单,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鼓励其他企业向能效“领跑者”看齐。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在城乡建设领域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推动新能源建筑利用。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编制绿色建筑建设标准,逐步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实现对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式管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开展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小区)建设示范,启动绿色生态城区工作,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行动,推进高水平、高性能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培育绿色建筑消费市场,定期发布绿色建筑信息。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分布式发电、地(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推动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建立青海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保障房执行绿色建筑比例超过30%;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按65%节能标准执行,农村住房节能改造按50%节能标准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20%;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比例提高到8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提高到90%以上,水泥散装率提高到55%。(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畅通成网。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及其集疏运配套设施建设,力争实现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加强服务区、收费站、隧道等设施节能设计,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完善绿色交通运输制度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交通运输能源与碳排放统计、监测管理平台。推行“公交优先”及现代物流战略,提高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发展绿色货运与现代物流,提高物流“最后一公里”运行效率。严格执行运输装备、机械设备能源消耗量准入制度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建立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继续推进公交汽车、短途班线和出租汽车能源结构改造。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加快集中式充换电站、充电桩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车联网等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到2020年,公路通车里程达8.5万公里,初步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体系;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2.1%,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3.4%,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能耗下降3.5%;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占比在2015年基础上显著提高。(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农房,健全农村建筑标准体系,扩大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的地域覆盖面和数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建立农村建筑节能专项试点。开展绿色建材下乡行动,结合新农村建设、绿色农房建设需要,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各地生产和使用绿色建材。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动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公共机构率先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建设,开展能源审计。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率先普及绿色建筑,切实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行按热计量收费,率先实现新购公务用车普及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率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环保等绿色产品、设备。引导公共机构加大节能节水改造投入,形成节能服务需求,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示范单位。到2020年,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15年下降10%,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9%,人均用水量下降14%。(牵头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和重点用能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考核力度,严格问责。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在完成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量目标的基础上,自愿向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作出更高能效的承诺。组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工程,推动用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深度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挖掘节能潜力。落实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断完善,逐步推进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设备计量器具智能化升级,严格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广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开展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落后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在水污染防治上,严格实施流域分区控制,深入推进湟水流域综合治理,强化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厂高效运行和企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问题上的突破,实施企业废水涉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重点乡镇和人口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铬污染土及地下水修复等工程,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2017年底前,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成运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所有涉水企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建设。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属、藏毯、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建立健全城镇供热、燃气规划。在大气污染防治上,分区域制定实施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焦化、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对5万千瓦以下自备电厂加快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对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以化工、纺织、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继续加大废水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工业窑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同时推行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建立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有害废气排放控制。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并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各市(州)政府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省级环保部门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的地区进行公告、挂牌督办。(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强化在用车监管,逐步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强制报废标准等方式淘汰黄标车,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黄标车。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推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针对小城镇建设、生态旅游业及现代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生活型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隐患,实施重点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处置。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在柴达木、青海湖、黑河等内陆河流域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并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加快推进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及运行,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2020年底前,西宁市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有序推进“煤改气”工程,加快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建立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管理。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替代分散燃煤,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环保型采暖炉,减少煤烟尘污染。(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箱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黄河谷地和湟水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鼓励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制定实施全省农牧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在河湟谷地主要农业种植区和柴达木绿洲农业区,推广测土配方技术,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积极推进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农药化肥等包装废弃物的安全收集处置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带来的污染负荷。(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重点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对列入国家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有关项目建设,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工作,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西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地级及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青海保监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和电力行业能效综合提升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以财政奖励资金为杠杆,以重点项目为载体,引导、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激发市场主体节能的主动性,促进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推广应用,使工业锅炉(窑炉)、电机(水泵、风机、空压机等)系统、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运行能效显著提高,重点行业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累计完成464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主要城镇清洁取暖工程,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等基础工程。淘汰约900蒸吨燃煤锅炉。开展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摸底调查;对石化、焦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进行综合治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西宁市城区第五污水处理厂,大通、湟中县城污水处理厂,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回用工程;实施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排查整治。完成海晏、湟源、互助、乐都、民和、祁连、刚察县城污水处理厂和民和县官亭镇、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玛沁县拉加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深度治理工程。实施西宁市教场河、石惠沟,海东市巴州沟、引胜沟,海北州大通河青石嘴镇德庆营下游河段,海南州青海湖南岸黑马河及周边,果洛州黄河源区柯曲河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强化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围绕重点工程需求和节能城市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引导和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推动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继续发布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外及国内节能新技术、新装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制度改革,以环保督察巡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离任审计、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责任,以排污许可、损害赔偿制度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实施“一证式”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协调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推行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构建形成监管统一、执法严明,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国家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加快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鼓励各市(州)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能源局等)
(三十三)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完善节能财政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支持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和实施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不断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三十四)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探索开展以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减排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扩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2017年底前,全省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全部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0年底前,全省涉及重金属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全部参保。(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全省碳排放权交易,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对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排污权交易。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完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等)
(三十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探索通过能源托管方式降低用能成本。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七)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统一绿色产品体系”的统一安排。加强节能低碳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参加单位:省商务厅等)
(三十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支持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和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等领域实行专业化环保服务企业建设运营,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购买或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推行“环保管家”管理模式,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
(三十九)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落实《青海省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方案(试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贯彻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建立管理系统平台,提升管理水平。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四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监测预测,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务必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降耗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各类专项资金;省统计局负责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定期提供用于有关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数据。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四十一)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总量减排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市(州)、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节能“晴雨表”等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成青海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科学确定节能减排指标,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节能和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市(州)、主要行业。各市(州)要根据省上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考核责任机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把节能“双控”、减排目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按照国务院要求,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州)政府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和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资金适度倾斜。(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目标考核办、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四)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制度与标准。依据国家修订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相关制度和名录。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鼓励各市(州)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浪费能源,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限制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材料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用能技术标准、产品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能源管理、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分析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加大国控、省控污染源日常监督和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企业在线监控网络终端装置的监督检查。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力度。对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
(四十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省、市(州)、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编办、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七)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八)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公告,报刊媒体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宣传,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九)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附件:1.“十三五”重点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十三五”重点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强度目标
3.“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4.“十三五”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分解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