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及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17〕234号)等要求,深入实施“宽带青海·数字青海”战略,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促进网络升级,建设网络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衔接。加强各类相关规划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各地区编制的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应当有5G站址专项规划内容,为5G网络的快速普及奠定基础。在进行市政建设,城镇改造,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建设时,同步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大力推进信息网络与铁路、公路、水路、空路、电路、气(油)路、商路等现代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衔接,统筹安排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光纤宽带接入,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各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棚户区、老旧小区网络升级改造规划相衔接,确保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的审查和管理,为信息通信网络设施建设预留必要的空间资源,切实保障其建设与运行。省通信管理局统筹共建共享工作,指导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深入调研5G时代站址资源需求,适时启动5G站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规划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网络建设方案,铁塔公司牵头进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报审等工作。
二、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手续,加快证照办理,减免相关费用,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审批、站址和局房落实、管道和杆路铺设、建设施工管理等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铁塔基站站址及通信机房、管线选址的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将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的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审批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用地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存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及时补办用地手续,不再补办建设用地预审手续。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基站环评手续,基础电信企业作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审批辖区内公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申请。电力部门要简化通信设施用电审批流程,加大对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保障力度,对用电报装、线路租挂、电力抢修等,建立优先保障机制。住建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社区、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支持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信息通信设施建设、维护,制止并及时查处不合理收费行为。
三、开放公共设施。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宽带青海促进信息消费的指导意见》(青政〔2013〕71号)精神,免费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机构、学校、医院、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公交站牌、展馆、旅游景区、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等公共区域,开放以上区域所属建筑物以及道路路灯、道路指示牌、广告牌、公共绿化区、公安监控、交通监控、环境监测、电梯、电力杆塔等公共设施,免费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机构等建筑物的楼面和墙体等基础资源,支持通信基站、铁塔、通信机房、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建设场地和电力引入条件。保持部队管区通信设施稳定,允许地方单位开展正常维护工作,基础电信企业要严格遵守涉及部队通信设施相关管理规定。严禁阻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等不合理费用。
四、开放物业设施。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在优化通信网络覆盖、提高服务质量过程中,督促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将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内的楼面、墙面、管线、槽道、地下室、机房、公共绿地、公共道路、管道、暖气管网、电梯、路灯杆、监控杆、广告牌、电力设施等,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铁塔公司等建设单位统筹建设、统筹管理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的铁塔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自建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铁塔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应具备多个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接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住建主管部门研究探索发布《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共同推进新建房地产项目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公共资源免费开放。
五、促进资源共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要积极开放存量塔桅、机房、电源配套、光缆、管道资源,为政企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发挥基础电信企业行业优势,助力“宽带青海·数字青海”建设,顺应“互联网+”发展潮流,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要拓展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类型,适时应用智慧型杆塔,满足多方需求,要向公安、消防、气象、海事、民航、测绘、监控、地震、环保、国家公园等相关部门开放铁塔等资源,实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社会公共设施的资源共享融合。
六、强化法律保障。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尽快向社会公布实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当地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设施迁移的,要事先告知设施产权人,并给予产权人适当补偿,不得逼迁逼改,确保通信畅通。开展专项监察,曝光阻挠光纤线路施工,阻碍业务开通等典型案件。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确保通信网络安全。
七、加强宣传普及。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基础电信企业,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6日签署的《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备忘录》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作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工作,加强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在内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环保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电磁福射知识,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发布相关环境信息,消除群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的疑虑和误解,努力营造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作好关于移动通信网络系统辐射符合国家无线系统辐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通信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通过宣传活动,加强人民群众对通信设施的保护意识,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通信基础设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优化发展环境。优化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环境,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应无偿提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严格落实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严肃查处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中的垄断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电信设施保护行为和补偿措施,加大对破坏通信设施、线路以及危害通信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依法追究责任。打击无故阻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乱收费等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4G/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统筹规划下一代通信技术演进,及早谋划、尽早布局,大力推进、抢得先机,全力推动全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通信产业发展,为加快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保障。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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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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