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以及《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关于“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要求,建立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征集推广机制,制定《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推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请各单位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做好新一批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推荐工作(申报单位登陆网址:http://222.186.117.103:9082/login.html),并将有关表格材料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馨艺 010-66013568)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推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应用,引导工业领域电力用户采用先进适用的需求侧管理产品(技术),建立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以下简称产品(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产品(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 产品(技术)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先进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征集、遴选过程中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征集产品(技术),明确征集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五条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申报产品(技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填写《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申报产品(技术)应能显著节约或转移电力负荷,有助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企业实现节约、环保、绿色、智能、有序用电。同时应具备先进适用性、成熟可靠性,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具有成功实施案例及较强的市场推广价值。产品(技术)按能效电厂类、移峰填谷类、电力供需互动响应类及其他类别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真实、完整的原则填写《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申报表》(见附件2)。若发现资料弄虚作假,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遴选
第八条 产品(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产品(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指标、专利情况、成果鉴定情况、依据标准、应用范围、应用效果及前景、应用案例、同类产品对比分析、销售量等。
(二)企业情况:企业资质及获奖情况、经营规模及业绩、技术及研发能力等。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产品(技术)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遴选。评审组下设各领域专业评审小组,各小组专家3-5人。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实行匿名制和专家回避制。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及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遴选程序:
(一)专业小组评审。分行业对产品(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位专家分别填写《专业评分表》,对申报材料逐项按分值给予量化评价,并汇总形成《专业小组评审意见书》,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初选入围名单。
(二)复审论证。召开全体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产品(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形成《综合评分表》,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评审书》。
(三)对专业小组评审和全体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加权评分,确定拟入围名单。专业评审小组和全体专家评审组权重各占50%。
(四)技术答辩。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五)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技术答辩及调研论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产品(技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提出。对公示期内收到意见的产品(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产品(技术),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产品(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提供单位等,用先进的同类产品(技术)替换原有产品(技术)。
第四章 推广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过媒体宣传、展览展示、技术交流及培训等,广泛推广产品(技术),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产品(技术)提供单位与应用单位开展交流。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研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产品(技术)创新、应用给予支持;通过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等专项工作优先支持产品(技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