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业、信息化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建议。
(三)负责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及要素配置,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业企业融资,搭建融资平台,负责工业、信息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保障有关工作。
(四)提出工业信息化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工业、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管理。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软件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六)拟订原材料业、消费品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盐行业的管理。
(七)拟订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监督,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九)统筹推进信息化产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融合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推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责任,负责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管理创新,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信息化更新换代工作,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指导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工作,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实施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
(十二)拟订对外开放有关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以省政府名义参加的国内外各类经济协作活动的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