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出资企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审定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并组织全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变动、产权注销工作,负责指导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任免、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出资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工青妇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