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3年07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两委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两委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两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两委机关和经委委属各单位。两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两委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两委负责信息网络建设的单位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在政府门户网站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两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委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当及时与其进行沟通、确认,并报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发布该信息。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处、室、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处、室、局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单位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局的,不同处、室、局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局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解决。该政府信息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文处、室、局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处、室、局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处室、单位可以向纪委(监察处)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两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处室、单位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发现其处室、单位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机制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协调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