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6年07月19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6〕56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实行权力清单管理制度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青海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青发改收费〔2010〕978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青海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纳入目录的为省级设立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未纳入目录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和委托人按照“自愿委托、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未列入目录清单、非企业自愿委托而进行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为乱收费行为,企业可拒绝缴纳,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因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调整造成管理方式变化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目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各地未经省政府批准,违规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利用优势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于2016年年底前,对依法设立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逐步形成省、市(州)、县三级联动、全面公开的收费目录清单体系,并切实加强对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2〕10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青海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
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