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综字﹝2015﹞537号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现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青海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详见附件)。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